應納稅款 藉脫產逃避 得不償失

資料來源: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本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款,倘藉由脫產逃避稅捐執行,本局將會提供相關證明資料予法務部行政執行分署,聲請法院拘提管收,以利追討欠稅。
      本局舉實例說明,納稅義務人A小姐利用人頭購買不動產,未申報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於收受輔導申報函後仍未依法申報,經本局核定應納稅額並處罰鍰後,竟將名下數筆不動產贈與配偶並隨即離婚,又領光其銀行存款400萬餘元,企圖藉脫產逃避繳納稅捐義務。本案本局核定本稅190萬餘元,再加計罰鍰、滯納金與利息後,欠繳總額達710萬餘元,經移請行政執行署新北分署傳喚A小姐到場說明仍不配合,該分署爰向新北地方法院聲請管收獲准,A小姐知悉將被拘提管收後,立即繳清710萬餘元稅款。
      本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之欠稅案件如經移送強制執行,應於接獲行政執行分署傳繳通知書或限期報告財產通知函時,在指定期限內到執行分署處理及陳述說明,如因事不克前往,應依規定申請延期,切勿拒不到場說明,以免遭執行分署依據行政執行法第17條第6項「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故不履行」或「就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有隱匿或處分之情事」之事由強制處分。
      本局呼籲,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款,切勿企圖利用各種方式脫產逃避,以免遭受拘提管收。
新聞稿聯絡人:徵收科 彭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571

更新日期:107-07-22

發佈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