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製應稅貨物外銷,應辦理貨物稅廠商登記及產品登記,並開立免稅照出廠,以免遭補稅及處罰

資料來源: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本局表示,依貨物稅條例第2條第1項第1款規定,貨物稅於應稅貨物出廠時徵收之;又國內產製之貨物,納稅義務人為產製廠商。另依同條例第19條規定,產製廠商應於開始產製貨物前,向工廠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辦理貨物稅廠商登記及產品登記;同條例第3條第1項第2款復規定,運銷國外者免徵貨物稅。
      本局舉案例說明,甲公司於99年4月間設立,係經營其他汽車零件及壓縮機製造業,經市政府核准工廠登記在案,其中所產製應稅貨物冷媒壓縮機出廠,應辦理貨物稅廠商登記及產品登記,卻未依規定辦理。本局查獲其於99至101年間,進口免徵貨物稅零組件產製成應稅貨物冷媒壓縮機出廠,數量合計約21,000台,該公司主張其所加工製造之冷媒壓縮機均為外銷出口,並無銷售予國內廠商,符合免徵貨物稅規定。經通知其提示相關帳簿憑證供核,惟未能完整提示,本局就其所提示之部分資料逐筆勾稽,將有出口報單之外銷應稅貨物數量約15,000台予以減除後,其餘約6,000台因甲公司未能提出合理說明,無法證明確已外銷出口,經依法補徵貨物稅5,000餘萬元,並處罰鍰1億餘元。該公司不服,循序提起行政救濟,惟因無法針對所產製之冷媒壓縮機出廠數量與外銷出口數量之差異數提出合理說明,行政救濟均遭駁回確定在案。
      本局呼籲,營利事業如有產製貨物稅應稅貨物,應依規定申請辦理貨物稅廠商登記及產品登記,並設帳詳實記載出廠應稅貨物依法免稅事項,倘有擅自產製應稅貨物出廠者,請儘速向所轄國稅局自動補報補繳稅款,同時保留完整交易紀錄資料及帳簿憑證備供查核,以維護自身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一科 鄭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616

更新日期:107-07-22

發佈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