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申請核准設置綠能設施之農業用地 符合農業使用規定者仍可課徵田賦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農業用地設置綠能設施,該設施經依法申請核准,且符合作農業使用規定,仍可課徵田賦(目前停徵)。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據行政院農委會主管之「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規定,農業用地設置綠能設施需依法申請核准,且符合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規定,才可適用土地稅法第22條規定課徵田賦。

  地方稅務局進一步說明,民眾於農業用地設置綠能設施,經向主管機關依法申請並核准容許使用,如符合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規定者,不論出租能源業者或自行附屬設置綠能設施售電期間,仍可課徵田賦;倘農地移轉時,可向農業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特別提醒,出租農地設置綠能設施,如未依法申請核准,不符合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不但需課徵地價稅,土地移轉時需課徵土地增值稅,出租土地之租賃所得也會計入綜合所得,而被課徵綜合所得稅。您如有任何疑問,可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 0800-086969 或04-22585000按1轉電話客服中心查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07-07-23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