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領臨時牌照辦理恢復使用或新領牌照登記日重疊之日數,免徵臨時牌照之使用牌照稅,報你知!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汽車所有人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申領臨時牌照辦理車輛恢復使用或新領牌照,領用臨時牌照車輛之使用牌照稅依其實際領用日數計徵;臨時牌照與恢復使用或新領牌照登記日重疊之日數,免予課徵臨時牌照之使用牌照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使用牌照稅法第11條規定,交通工具所有人領用臨時牌照,其應納稅額,依同法第6條附表規定各類車輛稅額之中位數按日計算,期間以15日為限。同法第13條規定,交通工具恢復使用,使用牌照稅按全年稅額減除已過期間日數之稅額計算之。
     該局指出,民眾領用臨時牌照,至監理機關辦理車輛恢復使用或新領牌照,同一部車輛同日需繳納臨時牌照及一般牌照之使用牌照稅,有重複課稅之虞,財政部為合理課徵使用牌照稅,就臨時牌照與恢復使用或新領牌照登記日重疊之日數,核釋免予課徵臨時牌照之使用牌照稅。

 歡迎民眾利用電話向該局查詢使用牌照稅相關事項,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總   局:3326181分機2452至2459。

中壢分局:4515111分機603至608。

大溪分局:3800072分機211至212。

楊梅分局:4781974分機208至210。

    蘆竹分局:3528671分機207、210。

更新日期:107-07-19

發佈單位: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