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妨礙耕作之障礙物、砂石及回填可耕作土壤得否認定為農業使用,並據以申請土地稅法第39條之2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相關規定,農業用地現場有與農業經營無關或妨礙耕作之障礙物、砂石、廢棄物、柏油、水泥等使用情形,不得認定為作農業使用。故此,「農業使用」應衡酌是否與農業經營相關,及有無妨礙耕作情形。

農業主管機關更進一步說明,「回填可耕作土壤」則應為適合種植農作物之土壤,不得為砂、石、磚、瓦、混凝土塊或其他有害物質等,亦應綜合當地客觀環境,予以審定。

最後提醒您,「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之認定機關為農業單位,如您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時,欲申請依土地稅法第39條之2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請先向該移轉土地所在之鄉鎮市公所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並於申報移轉時,檢附該證明文件,始能據以申請免稅優惠。

如對於以上內容如有疑問,歡迎至該局網站(www.pttb.gov.tw)查詢,亦可撥打該局電話0800-875959(屏東總局)、7882744(潮州分局)、8354780(東港分局)、8895255(恆春分局)洽詢。

更新日期:107-07-20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財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