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領取的社會福利津貼、社會救助或補助,不得為強制執行標的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應納稅捐,於繳納期間屆滿30日後仍未繳納者,稅捐稽徵機關將依法移送強制執行;執行機關可對義務人之財產如所得、存款、動產及不動產或其他債權等辦理強制執行。

  該局說明,為保障納稅義務人基本生活,依強制執行法第122條規定,債務人依法領取之社會福利津貼、社會救助或補助,社會保險給付或其對於第三人之債權,係維持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生活所必需者,不得為強制執行。倘若義務人遭扣押之存款係屬強制執行法第122條規定不得強制執行者,可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核發執行命令之行政執行分署聲明異議。

  民眾如有其他任何地方稅疑問,歡迎向稅務局洽詢,可利用0800-086969免費電話,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107-07-19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