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取得自住房屋,記得申請按自住稅率課徵房屋稅

資料來源: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房屋稅條例第5條修正後,104年起「非自住」之住家用房屋稅率為1.5%,「自住」房屋稅率仍為1.2%。所以房屋符合「自住」條件:一、無出租使用,二、供本人與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三、本人與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者,記得要向該局申請為自住房屋(稅率1.2%),才不會被按較高的非自住房屋稅率課徵。

  該局進一步說明,於房屋購入或受贈取得申報契稅時,可於契稅申報書附聯,填報房屋用途,經審查符合自住房屋條件,就可以按稅率1.2%課徵房屋稅,不必再另外填寫申請書。

民眾如有疑問,請撥該局免付費電話0800-476969 洽詢。

承辦員:周佳慶 聯絡電話:04─7239131轉254

 

更新日期:107-07-16

發佈單位:彰化縣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