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身心障礙者使用之車輛,越早申請荷包越省!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為保障身心障礙者行之需求並避免租稅減免浮濫,因身心障礙情況致無駕駛執照者,其本人、配偶或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或法院選定監護人或輔助人所有,供該身心障礙者使用之車輛,每一身心障礙者以一輛為限,得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之車輛,其免稅金額以汽缸總排氣量2,400立方公分、262英制馬力或265.9公制馬力(PS)車輛之稅額為限,超過部分,不予免稅。換言之,申請免稅車輛有金額限制,倘該車輛之使用牌照稅稅額超過免稅金額,仍可申請免稅,惟就該超過免稅額部分,仍應繳納。

該局提醒車主,供身心障礙者使用車輛之免稅,車主應主動向該局申請,經審核符合免稅條件者,即自申請之日起准予免稅,所以符合資格者越早申請,荷包越省。

歡迎民眾利用電話向該局查詢使用牌照稅相關事項,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總   局:3326181分機2452至2459。

中壢分局:4515111分機603至608。

大溪分局:3800072分機211至212。

楊梅分局:4781974分機208至210。

蘆竹分局:3528671分機207、210。

更新日期:107-07-17

發佈單位: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