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應改課徵地價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東勢分局表示:非都市土地依法編定之農業用地,或都市土地依都市計畫法編為農業區或保護區作農業使用者依土地稅法第22條第1項規定課徵田賦(目前停徵中)。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農業用地上有興建建物,如果領有合法農舍執照,確實作農業使用,亦可依規定課徵田賦;但實務上發現除農舍外,另有增建、庭園造景、興建廠房、堆置砂石或廢棄物、鋪設水泥地、提供停車等非作農業使用之情形,就不符合課徵田賦規定,而部分不符合農業用地使用的面積,應自次年期起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嗣後再恢復為農業使用時,仍可向稽徵機關申請恢復課徵田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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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07-07-13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