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稅輕稅重罰‚請納稅義務人自行檢查是否已依規定貼用印花稅票以免受罰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屬銀錢收據、買賣動產契據、承攬契據及典賣、讓受、分割不動產契據,都要依印花稅法規定貼用印花稅票,如經查獲漏貼印花稅票者,除補貼印花稅票外,還要處5倍到15倍罰鍰;已貼印花稅票忘記銷花或銷花不合規定者,處5倍到10倍罰鍰;將已經貼用註銷過的印花稅票揭下重用者,罰則最重,要處20倍到30倍罰鍰。

該局進一步說明,雖然印花稅的稅額普遍不高,但處罰倍數甚高,為了遏止逃漏,特別呼籲民眾如果有應貼印花稅票的憑證,請趕快檢查是否已經貼花及有無短貼及銷花,以免因小失大遭受高倍數罰鍰。如果所需貼用的金額太大、數量太多,可以申請開立印花稅大額繳款書繳納,再將繳款書收據聯黏貼在應稅憑證上,以代替貼用印花稅票的繳稅方式。不但可免除逐張貼用印花稅票的不便,也可以避免忘記銷花或銷花不合規定被處罰的風險,歡迎民眾多多利用。如有任何疑問,請向該局洽詢,電話:8354780請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881200

更新日期:107-07-13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財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