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客運業於工業用地依法設置之汽車運輸業停車場,得按工業用地稅率(10‰)計徵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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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107年6月20日發布台財稅字第10700062960號令:「汽車客運業依法設置之汽車運輸業停車場用地,如坐落於依區域計畫法或都市計畫法劃定之工業區或依其他法律規定之工業用地、工業主管機關核准工業或工廠使用範圍內,且經工業主管機關審認符合其核定規劃使用並有利當地工業發展者,不論自有或承租土地,就專供該汽車客運業者營業車輛停放使用部分,得按工業用地稅率計徵地價稅。」

 

財稅局說明,該停車場用地指專供汽車客運業使用,且該土地屬依法劃定之工業用地,符合工業主管機關核定規劃使用者,始得核准按工業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倘停車場用地係供一般遊覽車、租賃小客車等停放使用者,則非屬前揭解釋函令適用之範圍,無法適用工業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財稅局提醒您,如土地符合前揭解釋函令規定者,可於本年9月25日(本年9月22日適逢假日故順延)前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土地所轄稅捐單位申請工業用地稅率,經核准後可適用千分之十稅率課徵地價稅(固定稅率不予累進),請把握申請期限。

 

更新日期:107-07-13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財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