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託人應按期繳納信託財產應納稅捐,否則財產將遭受移送執行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信託財產在信託關係存續期間,係以受託人為納稅義務人,而受託人對於信託財產應納之稅捐若逾期未繳納,稅捐稽徵機關將依據稅捐稽徵法第39條規定移送執行。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行政執行法第11條規定,義務人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或法院之裁定,負有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逾期不履行,經主關機關移送者,由行政執行分署就義務人之財產執行,因此,受託人於信託關係存續期間,對於信託財產應納之地價稅及房屋稅捐,於繳納期間屆滿30日後仍未繳納者,依規定將被移送強制執行。

  稅務局提醒,民眾倘有受託信託財產,於信託關係存續期間即為信託財產之納稅義務人,仍負有繳納稅捐之義務,因此仍應依規定按期繳納稅捐,以避免財產遭受移送執行。納稅義務人如對稅務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該局服務電話(04)2258 5000按1接客服中心或撥0800-086969,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07-07-10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