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設施完竣土地雖作農業使用仍應課徵地價稅

資料來源: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近日有民眾臨櫃反映,有一塊種植果樹土地,接到因公共設施完竣要改課地價稅的通知,向稅處詢問,作農用土地為何還要課徵地價稅?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已規定地價的土地,除了非都市土地依法編定之農業用地,以及都市土地編為農業區、保護區限作農業使用,或公共設施尚未完竣前、依法限制建築、依法不能建築、依都市計畫編為公共設施保留地等仍作農業用地使用土地可課徵田賦(目前停徵)外,其餘土地應課徵地價稅。

稅處進一步說明,公共設施完竣指道路、自來水、排水系統、電力等四項設施建設完竣地區,經主管機關認屬公共設施完竣地區,即使作農業使用,已不屬課徵田賦之範圍,依法應自完竣之次年起改課地價稅。

更新日期:107-07-11

發佈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