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移轉後塗銷登記恢復為原所有權人原繳納土地增值稅應予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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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詢問,土地移轉後塗銷登記恢復為原土地所有權人後,其己繳納之土地增值稅是否可以退

還?

  本局說明:土地己申報現值移轉並繳清土地增值稅且已向地政機關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

若嗣後經法院判決回復所有權,並向地政機關辦理塗銷登記恢復為原土地所有權人名義者,其原己繳納之土地增值稅,應予退還。

如您有任何稅務問題,可撥打總局電話08-7338086或撥各分局電話08-7882477(潮州分局)、08-

8354780(東港分局)、08-8895255(恆春分局)查詢,將為您詳細說明。

 

更新日期:107-07-09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財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