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客運業於工業用地依法設置之汽車運輸業停車場,得按工業用地稅率計徵地價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汽車客運業依法設置之汽車運輸業停車場用地,如坐落於依區域計畫法或都市計畫法劃定之工業區,或依其他法律規定之工業用地、及工業主管機關核准工業或工廠使用範圍內,且經工業主管機關審認符合其核定規劃使用並有利當地工業發展者,不論自有或承租土地,就專供該汽車客運業者營業車輛停放使用部分,得按工業用地稅率計徵地價稅。

 

  稅務局表示,地價稅一般用地之基本稅率為10‰,土地所有權人在同一縣市土地地價總額,如超過累進起點地價者,則依超過之倍數適用10‰至55‰不同的累進稅率;而依法核定的工業區土地及政府核准工業或工廠使用土地,如果按工業主管機關核定規劃使用者,無論自用或出租供興辦工業人使用,均得適用土地稅法第18條規定之工業用地特別稅率10‰課徵地價稅,屬單一稅率,不必累進課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汽車客運業於工業用地依法設置汽車運輸業停車場,如果符合工業主管機關核定規劃使用,其專供營業車輛停放使用之面積部分,不論出租或自用均可適用工業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土地所有權人如符合規定,請於每年地價稅開徵40日(即9月22日,遇例假日順延)前,向土地所在地之地方稅稽徵機關提出申請,以便適用特別稅率而節省地價稅,如逾期申請,則自申請之次年期開始適用。

  民眾如仍有疑問,可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 0800-086969 或 22585000按1轉客服中心查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07-07-09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