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稅移送執行所生的執行必要費用需由納稅義務人負擔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欠稅移送強制執行的必要費用,由納稅義務人負擔,並與債權同時收取。而執行必要費用,包括函送公文書所花費的郵資費用、扣押收取金融機構存款所收取的手續費、拍賣不動產所產生的指界費、鑑價費、測量費、登報費及查調資料所生一切行政費用等。

該局說明,以拍賣不動產而言,執行機關會先寄發傳繳通知,逾期未繳則會視個案情形辦理其名下不動產拍賣事宜,執行必要費用即已陸續產生,由移送機關先代為繳納這些費用。例如一筆土地指界費用約400元、鑑價費用約2千元以上或未辦保存登記建物的測量費用約4千多元以上,還有登報費用每則約600元及資料查詢費用數百至數千元不等,縱然納稅義務人嗣後繳納稅款不需進行拍賣程序,但對已產生的執行必要費用仍須負擔。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如有應納稅捐,請儘速繳納,以免被移送執行;若收到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各分署寄發的傳繳通知書時,也請於通知期限內儘速至統一、全家、萊爾富、OK四大便利商店(金額未達2萬元)或執行分署繳納。

如您有任何稅務問題,可撥打總局電話08-7338086或撥各分局電話08-7882477(潮州分局)、08-8354780(東港分局)、08-8895255(恆春分局)查詢,將為您詳細說明。

更新日期:107-07-09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財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