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憑證備具多份時貼用印花稅票之規定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同一憑證須備具2份以上,由雙方或各關係人各執1份者,應於每份各別貼用印花稅票;同一憑證之之副本或抄本視同正本使用者,仍應貼用印花稅票。

該局表示,每份憑證貼用印花稅票的責任,應按契約內容形式區別,如係以換文方式雙方互致者,則甲方所持1份之立據人為乙方,應由乙方貼用印花稅票,乙方所持1份之立據人為甲方,應由甲方貼用印花稅票。如內容形式相同,並非互致雙方者,則雙方均為立據人,應各對其所執1份負責貼用印花稅票。

該局進一步說明,若1方持有1式2份以上者,其中1份已依法貼用印花稅票,其餘副本若未代替正本使用則可免予貼花,但若代替正本使用者,仍應貼用印花稅票。

 

更新日期:107-07-09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財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