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所有權人協議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04條第2款規定調整土地界址應如何繳納印花稅?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張貼日:2018/07/06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依財政部107年5月24日台財稅字第10704587260號令「土地所有權人協議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04條第2款規定調整土地界址,各所有權人持有土地面積不變,價值差額互無補償,其所立憑以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全部所有權人交換或贈與之異動土地部分,依法繳納印花稅。」如有任何疑問,請向該局消費稅科洽詢,電話:7748893。 更新日期:107-07-06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財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