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豐原分局表示,土地經法院判決共有物分割,如因法院卷宗銷燬而無法提出起訴日期證明文件,其分割前後各共有人所有土地價值之計算,以判決確定日當期公告現值作為申報移轉現值之依據。
該分局舉例說明,張君等6人於67年7月3日取得潭子區6筆持分共有土地,嗣於85年6月5日其中持分共有人王君向法院遞狀請求判決共有物分割,並於106年3月8日經法院判決確定土地共有物分割,王君於107年6月3日持法院判決確定書單獨提出土地增值稅申報,因法院卷宗銷燬無法提示起訴日之相關文件,則得以判決確定日106年3月8日當期之公告現值為申報移轉現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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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07-07-06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