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共有物分割無法證明起訴日得以確定日當期公告現值為移轉現值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豐原分局表示,土地經法院判決共有物分割,如因法院卷宗銷燬而無法提出起訴日期證明文件,其分割前後各共有人所有土地價值之計算,以判決確定日當期公告現值作為申報移轉現值之依據。

 

  該分局舉例說明,張君等6人於67年7月3日取得潭子區6筆持分共有土地,嗣於85年6月5日其中持分共有人王君向法院遞狀請求判決共有物分割,並於106年3月8日經法院判決確定土地共有物分割,王君於107年6月3日持法院判決確定書單獨提出土地增值稅申報,因法院卷宗銷燬無法提示起訴日之相關文件,則得以判決確定日106年3月8日當期之公告現值為申報移轉現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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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07-07-06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