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國稅局] 100年11至12月份營業稅申報期限,順延至101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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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本期(100年11月至12月)營業稅申報截止日期101年1月15日適逢星期日,順延至101年1月16日,請營業人依限辦理申報。
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規定,營業人應以每二月為一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惟申報截止日如為星期六或星期日,則依規定准予延至次星期一申報。本期(100年11至12月份)營業稅申報截止日期101年1月15日適逢星期日,依規定順延至次星期一(101年1月16日)申報,並自101年1月19日起加徵滯報金,惟網際網路申報上傳,因係全天候服務,僅開放至101年1月17日24時止。另採晶片金融卡網際網路轉帳繳納稅款或稅額2萬元以下案件,至統一、全家、萊爾富、來來(OK)等便利商店以現金繳納者,繳納截止日開放至101年1月18日24時。
高雄市國稅局同時提醒營業人,每單月14、15日辦理之營業稅媒體申報跨分局、稽徵所收件服務,亦因應調整為101年1月13、16日兩日,須跨區申報者,請多加注意。【#595】
新聞稿提供單位:審查四科 職稱:稅務員 姓名: 張翠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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