別因遷戶籍喪失節稅權益

資料來源: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近來接獲民眾電話表示,因子女就學需要將戶籍遷出,為何就要補繳地價稅?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

該處進一步表示,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准之自用住宅用地,如因子女就學或工作調動等因素,必須將戶籍遷出,至少應保留土地所有權人本人或配偶或成年直系親屬任1人之戶籍在原處,才能符合上述設籍規定,繼續享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也不會遭稅捐處補徵地價稅。
   

該處貼心提醒民眾,要享有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除符合設籍規定外,仍必須在當年9月22日前向該處提出申請,當年度才能適用;9月23日(含)以後提出申請,只能自隔年起適用。

更新日期:107-07-04

發佈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