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供自住使用不須遷戶口

資料來源: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張小姐來電詢問,自用與自住有何不同?申請什麼必須遷戶口?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民眾持有之土地及房屋如符合法令規定,房屋部分可申請按自住用稅率課徵房屋稅,該房屋坐落的土地部分,可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但兩者適用的法令規定要件不同。

該處進一步表示,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而房屋供自住使用,必須是個人所有之住家用房屋,同時符合房屋無出租使用,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且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三戶以內等要件;因此,房屋申請按自住用稅率課稅,應視其是否實際供居住使用,至於戶籍是否設在該屋則不論,與地價稅自用之規定不同。

更新日期:107-07-04

發佈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