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買房屋之契稅申報,核定契價以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評定之標準價格為準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房屋移轉所有權時,買受人應在訂定買賣契約之日起30日內向建物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報契稅。至於核定契價,按契稅條例規定係以當地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評定之標準價格為準。但依法領買或標購公產及向法院標購拍賣所取得之不動產低於房屋標準價格時,則從低核課。而將該價額乘以適用稅率,即可計算應納契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因契稅之核定契價(即房屋評定標準價格)係以房屋課稅現值加上免稅現值,再扣除騎樓免稅現值以後之數額;而房屋稅僅對課稅現值核課稅額,並未計入免稅現值,所以,核定契價有時候會比房屋稅繳款書所列之課稅現值高。

  該局特別提醒您,如果房屋之騎樓已非供公眾通行或作營業使用,則非屬房屋稅免稅範圍,應將騎樓之現值一併計入房屋稅課稅現值,作為計算契稅之核定契價。如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該局免付費電話0800-086969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07-07-03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