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家房屋僅有部分面積供營業使用,房屋稅如何計算?稅務局報乎您知!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房屋同時作住家及非住家用者,應以實際使用面積,分別依住家用或非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且非住家用的課稅面積,最低不得少於全部面積六分之ㄧ。

  該局進一步說明,如課稅房屋為多層式建築者,應以每層面積為計算基準。例如3層樓的透天厝,僅在1樓設立公司並部分面積放置辦公桌椅,其餘面積仍為住家使用,房屋稅應以實際營業面積改依營業用稅率課徵,且最低不得少於第1層樓全部面積的六分之ㄧ,第2、3層樓房屋稅不受影響。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房屋如有使用情形變更,應於事實發生日起3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的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房屋稅籍有關事項及使用情形;如逾期未申報因而發生漏稅者,除補徵應納稅額外,並依所漏稅額處以2倍以下罰鍰。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或撥打(04)22585000按1轉接客服中心,該局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也可上該局網站(http://www.tax.taichung.gov.tw)查詢相關資料。

更新日期:107-07-03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