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稅法第22條規定,非都市土地依法編定的農業用地或都市計畫範圍內的農業區或保護區,如作農業使用者,得申請課徵田賦。依據農業發展條例規定,「農業使用」係指農業用地依法實際供農作、森林、養殖、畜牧、保育及設置相關之農業設施或農舍等使用者。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農業用地因變更為農業以外之用途而被稅捐機關改課地價稅者,嗣後如已回復供農用,可向該局申請恢復課徵田賦,經核定後即可自當年期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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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07-07-02
發佈單位:彰化縣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