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期住宿服務業以自有或所承租之房屋供他人短期居住應按營業用稅率課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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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縣政府財稅局東港分局表示:營業人經營以自有及所承租之房屋供他人居住使用以日或週為基

礎,提供客房服務或渡假住宿服務之短期住宿服務業,其提供服務之房屋無論自有或承租,應按營業

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如仍有不明瞭的地方,可撥打東港分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881200,將有專人為您解答。

更新日期:107-06-29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財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