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慈善機構出租之房屋不得免徵房屋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私立社會慈善機構之出租房屋,其出租收益雖全部用於辦理救濟事業,惟既非屬直接供辦理事業所使用之房屋,自不得免徵房屋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出租供住家使用的房屋按非自住住家用稅率1.5%核課房屋稅,出租供營業使用的房屋按營業用稅率3%核課房屋稅。

  如您有仍有私立社會慈善機構房屋出租問題,可利用該局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107-06-29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