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地變更為墳場使用應改課地價稅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近來有民眾表示,土地上面有自家祖先的墳墓,沒有作其他使用,為何還要課徵地價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原來符合土地稅法第22條規定課徵田賦之農業用地或都市計畫編為農業區或保護區,既然供埋葬之墳場使用,已經不是屬於作農業使用的範圍,當依法改課地價稅,如僅有部分面積非農業使用者,則按其實際使用面積分別課徵田賦及地價稅。另外該土地為共有持分,且無法提供分管協議資料者,就分別按各共有人持分比率課徵田賦及地價稅。

對於以上內容如有不明瞭,歡迎上屏東縣政府財稅局網站(網址為:http://www.pttb.gov.tw)瀏覽相關資訊,或撥打免付費電話0800881200洽詢。

 

更新日期:107-06-29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財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