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論自然人或法人皆可適用公益出租人資格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所謂公益出租人係依財政部修正發布「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第3條規定,房屋屬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住宅法及其相關規定核(認)定之公益出租人,於核(認)定有效期間內,出租房屋供住家使用。

  該局進一步說明,不論自然人或法人,如符合規定者,均可為公益出租人,且適用自住用稅率課徵房屋稅的戶數不會列入出租人家戶自住房屋全國3戶以內計算,該出租房屋可按最低稅率1.2%課徵房屋稅。且經主管機關(本市都市發展局)依內政部訂定「公益出租人資格認定作業要點」認定之公益出租人,將由該局逕依主管機關提供之公益出租人名單,於認定有效期間內,按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稅率課徵房屋稅,免由納稅義務人申報變更使用情形。

  民眾如果對於公益出租人資格仍有其他疑問,可撥打該局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107-06-26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