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團體於學校內辦理收費之娛樂活動,應課徵娛樂稅

資料來源: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學校團體畢業季節在校園內,舉辦之電影欣賞、演唱會或舞會等臨時性文康活動,如有售票或收取費用者,應於舉辦前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登記及娛樂稅徵免手續。

娛樂稅法規定,學校核准設立之學生團體,經學校同意以校內員生為對象,舉辦之電影欣賞、演唱會或舞會等臨時性文康活動,並經學校證明其全部收入作為該學生團體之用者,免徵娛樂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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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07-06-27

發佈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