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學校團體畢業季節在校園內,舉辦之電影欣賞、演唱會或舞會等臨時性文康活動,如有售票或收取費用者,應於舉辦前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登記及娛樂稅徵免手續。
娛樂稅法規定,學校核准設立之學生團體,經學校同意以校內員生為對象,舉辦之電影欣賞、演唱會或舞會等臨時性文康活動,並經學校證明其全部收入作為該學生團體之用者,免徵娛樂稅。
民眾若有娛樂稅之相關問題,歡迎撥打07-7410141分機242~247洽詢消費稅科,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07-06-27
發佈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