貼用印花稅票者仍須依規定銷花完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印花稅課稅範圍包括銀錢收據及承攬、典賣、讓受與分割不動產、動產買賣等合約,應於應稅憑證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貼繳印花稅,納稅義務人如採貼用印花稅票完稅者,另應依印花稅法規定辦理銷花。

  該局進一步說明,貼用印花稅票者,應於每枚稅票與原件紙面騎縫處,加蓋圖章註銷之,個人得以簽名或劃押代替圖章,若稅票連綴,無從貼近原件紙面騎縫者,得以稅票之連綴處為騎縫註銷之。印花稅票註銷目地在防止揭下重用,銷花後才能算完成納稅手續,如未依規定銷花,將按應納稅額處5至10倍之罰鍰;將已經貼用註銷過的印花稅票揭下重用者,除追繳所逃漏印花稅外,另照所揭下重用之印花稅票數額處20倍至30倍之罰鍰。

  該局提醒納稅人,避免銷花不全而受罰,可就近至稅務局所屬各分局申請開立繳款書,或至地方稅網路申報系統申請帳號,即可運用該系統開立繳款書,簡單又方便。民眾如對印花稅有其他疑義,歡迎撥打(04)22585000按1轉電話客服中心或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將有專人為您解說服務。

更新日期:107-06-28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