娛樂稅代徵人未如期繳納娛樂稅者,沒有獎勵金,還要加徵滯納金

資料來源: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娛樂稅為地方稅目,每月開徵一次,代徵人按規定於每月1日至10日期限內繳納者,給予1%獎勵金,逾期繳納,不得扣除獎勵金,並應加徵滯納金。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依稅捐稽徵法第20條規定,逾期繳納稅捐應加徵滯納金者,每逾二日按滯納數額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逾三十日仍未繳納者,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
    

民眾若有娛樂稅之相關問題,歡迎撥打07-7410141分機242~247洽詢消費稅科,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07-06-28

發佈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