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單經合法送達,納稅人雖未親自收到,欠稅還是會被移送執行

資料來源: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稽徵機關寄發稅單,除向納稅義務人本人及其他得為送達人員為送達外,還有寄存送達、公示送達等方式。如果逾繳納期限30日仍未完納,除加徵滯納金外,還會被移送強制執行,納稅義務人不能主張未收到稅單而免徵滯納金。
該局進一步說明,稅單郵寄至納稅義務人之住居所,如納稅義務人不在,得將稅單交付其住居所之同居人、受僱人或接收郵件人員;常見之接收郵件人員如大廈管理員,稅單如經上揭人員代為簽收,即已發生送達之效力,至於該員何時將稅單轉交納稅義務人、或疏忽忘記轉交,並不影響該稅單已合法送達的效力,民眾也不能以沒有收到稅單為由拒繳本稅及滯納金。

民眾如仍有疑義,可利用該局服務電話0800-476969洽詢。

承辦員:蕭碧珠 聯絡電話:04-8320140轉429

更新日期:107-06-25

發佈單位:彰化縣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