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適用特別稅率課徵或減免地價稅之土地,於適用之原因、事實消滅時,應主動申報才能免罰。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納稅義務人所有適用地價稅優惠之土地,在核准適用特別稅率、減免地價稅之原因、事實消滅時,例如自用住宅用地出租、營業、戶籍遷出,或地上房屋已非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所有等,納稅義務人需負主動申報之責任,未主動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而被查獲者,除追補應納稅額外(最多可能補徵5年),將加處短匿稅額三倍以下之罰鍰。

地價稅特別稅率適用範圍包含自用住宅用地、工業用地、加油站、停車場用地…等,減免用地有無償供巷道或政府機關使用、寺廟用地…等,提醒納稅義務人注意,避免因一時疏忽,遭受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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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07-06-20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財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