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稅車輛開上路 當年度欠稅免處罰但應繳滯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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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1項罰鍰計算基礎原包括當年度及以前年度欠稅,惟因考量牌照稅係於每年4月開徵,課稅期間1月至12月,為使裁罰合理計算,財政部於107年2月26日發布令釋,查獲日當年度未徵起應納稅額,免予處罰,但納稅義務人逾繳納期間繳納,應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5條及稅捐稽徵法第20條規定加徵滯納金。

舉例來說:陳先生所有1500cc的自用小客車,應於每年4月繳納使用牌照稅7,120元。如逾期未繳106年使用牌照稅,於106年7月8日開車上路被查獲,依新頒令釋106年屬當年度未徵起應納稅額,則免予處罰,惟因逾期未繳納稅款,還是要加徵15%滯納金1,068元,又如陳先生於106年度結束仍未繳清稅款,於107年度經查獲使用公共道路,仍將依規定處罰。

民眾如有疑問,請撥打該局免付費電話:0800-476969洽詢。

承辦員:蕭麗紋 聯絡電話:04-7239131分機513

 

更新日期:107-06-20

發佈單位:彰化縣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