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價稅清查期間改課之土地,如再符合特別稅率或減免用地之規定,請於當年9月22日前檢附相關證明文件重新提出申請;農地恢復農用請於當年年底前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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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正值地價稅辦理清查作業期間,納稅義務人接獲改課地價稅公文後,如果土地再符合課徵特別稅

率或減免用地之條件(如:自用住宅用地、工業用地、加油站、停車場、巷道用地、…等)時,請儘速

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則自申請之次年期開始適用。

被改課地價稅之農業用地,如已恢復農業使用,請於當年年底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恢復課徵田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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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07-06-20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財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