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法定期限申請復查者,仍要繳納滯納金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對於稽徵機關核定之稅捐處分不服,可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規定敘明理由,申請復查。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申請復查,至遲應於繳款書所訂繳納期間屆滿之次日起算30日內提出;逾期申請者,除將因程序不合而被駁回外,對於原核定應繳納之稅捐及因逾期而加徵之滯納金亦應繳納。否則,稽徵機關將一併移送強制執行。

  倘有任何疑義,可利用該局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07-06-21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