陽臺是否要計課房屋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平臺及露臺直上方有遮蓋物者視為陽臺,依建築技術規則,陽臺超出規定部分應計入建築面積,課徵房屋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章第1條第20款對於露臺及陽臺規定,直上方無任何頂遮蓋物之平臺稱為露臺,直上方有遮蓋物者稱為陽臺。對於無遮蔽之平臺及露臺可免計入建築面積,亦不計入房屋稅課稅面積 ;另財政部73年5月21日台財稅第53697號函釋規定陽臺突出建築物水平斷面,計算建築面積應依照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章第1條第3款規定,陽臺計入建築面積計算方式如下:(一)該建築物每層陽臺面積之和,以不超過該層主建築面積1/8為限。(二)合計未達8平方公尺者,得建築8平方公尺,可免計入建築面積,換言之,如果民眾家中陽臺超過上面規定,超過的部分就要計入課稅面積,核課房屋稅。

  民眾倘對於平臺、露臺、陽臺是否課徵房屋稅仍有疑義,可利用該局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107-06-14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