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稅人欠繳一定金額以上,稅捐稽徵機關得對納稅務人為限制出境處分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其已確定之應納稅捐逾法定繳納期限尚未繳納完畢,所欠繳稅款及已確定之罰鍰單計或合計,個人在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者;其在行政救濟程序終結前,個人在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上,得由財政部函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其出境;其為營利事業者,得限制其負責人出境。但已提供相當擔保者,應解除其限制。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指出:限制出境案件,有關欠繳應納稅捐達一定金額之認定,不包括行政救濟加計利息部分。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進一步說明:欠稅人受限制出境處分後,除了繳清欠稅外,亦可提供相當財產擔保以解除該限制出境。

  如您仍有疑問,可撥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876969,將有專人為您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107-06-14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財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