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義務人欠繳稅款遭國稅局禁止財產處分,因訴願繳納半數,國稅局主動就超過尚欠應納稅捐部分辦理塗銷禁止財產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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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局表示,納稅義務人不服復查決定提起訴願,為暫緩移送強制執行,遂就復查決定應納稅額繳納半數,此際國稅局會主動重新核算禁止財產處分之財產價值,就超過尚欠稅捐部分辦理塗銷,以維護民眾權益。
      本局說明,依據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1項規定,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稽徵機關為保全租稅債權,得就納稅義務人相當於應納稅捐數額之財產,通知有關機關辦理禁止財產處分登記。另依同法第39條第2項規定,倘納稅義務人依法提起訴願,並對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繳納半數或提供相當擔保者,暫緩移送強制執行。
    本局進一步說明,A君滯欠稅捐及罰鍰合計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逾限繳日期仍未繳納,雖已申請復查,仍屬欠繳應納稅捐,國稅局為保全租稅債權,通知地政機關就A君名下不動產辦理禁止財產處分登記,價值合計800萬元。倘A君嗣後不服復查決定依法提起訴願,並對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半數500萬元,提供相當擔保,藉以暫緩移送強制執行,依財政部訂頒「稅捐稽徵機關辦理禁止財產處分作業處理原則」第3項第4點規定,此時稅捐稽徵機關應重新核算禁止財產處分之財產價值,就原禁止財產處分標的價值800萬超過尚欠應納稅捐500萬元,即300萬元部分,辦理塗銷,使得租稅保全金額與A君實際欠稅金額相當,方符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1項揭示之比例原則,並保障A君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徵收科   彭股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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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07-06-14

發佈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