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章房屋未拆除前仍應申報房屋稅籍課徵房屋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房屋稅是以附著於土地的各種房屋及有關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的建築物為課徵對象,對於違章建築房屋自不例外。舉凡房屋頂樓、左右兩側或後方防火巷加蓋、一樓增建供停車使用之棚架、陽台加蓋……等增建情事,均屬房屋稅課徵範圍。

  該局進一步說明,房屋稅的完納,僅表示納稅義務的履行,不能使未經建築機關審查許可並發給執照之違章建築房屋變成合法。房屋如有新建、增建、改建、變更使用、移轉或承典,應於事實發生日起30日內檢附有關文件,向房屋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房屋稅籍有關事項及使用情形;如逾期未申報因而發生漏稅者,除應補繳應納稅額外,並依所漏稅額處以2倍以下罰鍰。房屋拆除後,也應在30日內申報註銷稅籍,以便停止課徵房屋稅。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107年7月1日以後新建、增建、改建的臺中市房屋將適用新的房屋標準單價評定現值核課房屋稅,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上該局網站(http://www.tax.taichung.gov.tw)查閱,或電話詢問稅務局(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07-06-14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