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義務人故意違反稅法規定,不適用減免處罰規定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故意漏報或短報所得,其雖透過網際網路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且已向稽徵機關查調所得資料,仍應受處罰。
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依規定向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或稽徵機關查詢所得資料,並透過網際網路辦理結算申報,嗣後經調查核定短漏報之課稅所得,屬扣繳義務人、營利事業或信託行為之受託人依法應彙報稽徵機關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不包括執行業務所得格式代號 9A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股利憑單、緩課股票轉讓所得申報憑單、信託財產各類所得憑單及信託財產緩課股票轉讓所得申報憑單之所得資料,依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3條第2項第1款規定免予處罰,惟如經查得納稅義務人有故意違反稅法規定致短漏報所得情事,依同標準第24條第2款規定,不適用減輕或免予處罰。

該局強調:納稅義務人故意漏報或短報所得,不因扣繳義務人給付所得未依規定扣繳稅款並填具扣繳憑單申報,致無法查調該所得資料而免罰,因此籲請民眾應誠實辦理結算申報,以免遭受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