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違章主體,無一行為不二罰規定之適用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公司行號給付薪資所得,其負責人(扣繳義務人)未依規定扣繳稅款並填具扣繳憑單申報,員工(所得人)短報或漏報該筆薪資所得,因違規行為及行為主體均不相同,仍應受處罰。
該局說明:扣繳義務人未依規定扣繳稅款與所得人漏報所得係屬二事,二者違章主體及違章行為並不相同,又扣繳義務人因未依規定扣繳稅款,經依所得稅法第114 條規定處罰,與所得人因漏報上開所得,經依同法第110 條規定處罰,二者處罰之法律依據亦不相同,並無行政罰法第24條一行為不二罰規定之適用。

該局強調:扣繳義務人給付所得,縱有未依規定扣繳稅款並填具扣繳憑單申報,所得人於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仍應申報該薪資所得,以免遭受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