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豐原分局表示:朱先生來電詢問,其出售后里區非都市土地之自用住宅用地750平方公尺後,另行購買豐原區自用住宅用地137平方公尺,申請退還已納土地增值稅數額如何計算?
該分局說明,土地所有權人於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後,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2年內重購自用住宅用地,其重購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繳納土地增值稅後之餘額者,得向出售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就其已納土地增值稅額內,退還其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之數額,於原出售自用住宅用地之面積,不受都市土地未超過3公畝或非都市土地未超過7公畝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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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07-06-12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