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逕行認定之公益出租人,於認定有效期間內,免除由公益出租人提出申報房屋使用情形變更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出租人向主管機關申請認定公益出租人及房屋按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稅率1.2%課徵房屋稅案件,經核發公益出租人認定函者,已符合房屋稅條例第7條申報房屋使用情形變更規定。

   該局進一步說明,惟當出租人未提出申請,而係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依承租人之租金補貼申請案,逕行認定出租人為公益出租人者,稽徵機關為達簡政便民,凡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逕行認定之公益出租人,於認定有效期間內,免除由公益出租人提出申報房屋使用情形變更,逕由稽徵機關按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民眾如果對於公益出租人房屋稅之課徵倘仍有其他疑問,可撥打該局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107-06-12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