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除,記得向稅捐機關申請註銷房屋稅籍!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房屋拆除,民眾如沒有立即向稅務機關申報拆除註銷稅籍,經過多時在無法舉證拆除日期下,稅捐機關仍依民眾申請之月份起註銷房屋稅籍,停止課稅房屋稅。

 

  該局進一步指出,依房屋稅條例第8條規定:「房屋遇有焚燬、坍塌、拆除至不勘居住程度者應由納稅義務人申報當地主管稽徵稅捐機關查實後,在未重建完成期內,停止課稅。」。舉例來說,小明在107年1月房屋拆除,在107年5月收到房屋稅單後才申請註銷房屋稅籍,但卻無法舉證房屋是在1月份就拆除,因此107年度仍需繳納106年7月至107年4月的房屋稅(申請拆除當月份即不須繳納)。  

  如果民眾仍然有其他疑問,可利用該局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107-06-12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