稽徵機關查獲違章漏稅之事證明確,於裁罰前得不給予陳述意見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已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而漏報或短報應申報課稅之所得額,稽徵機關掌握違章漏稅之事證明確,不再通知納稅義務人陳述意見。
該局說明:綜合所得稅係採自行申報制,有所得即應申報,納稅義務人對申報內容應盡審查核對之責,如未就實際所得予以申報,經稽徵機關查獲違章漏稅之事證,客觀上明白足以確認,依行政罰法第42條第6款規定,於裁罰前得不給予受罰者陳述意見之機會。

該局強調:納稅義務人於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因未收到扣繳憑單,而未就實際所得申報,嗣經查獲違章漏稅,因事證明確,將逕依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