騎樓或開放空間建築物供公眾使用可免徵房屋稅

資料來源: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表示,民眾所有房屋之騎樓或開放空間建築物房屋稅之徵免,係以是否供公共使用為要件,房屋之騎樓供設攤營業、封閉供住家或其他使用部分,既非供公共使用,自不得免徵房屋稅。

   該處進一步表示,目前本市是類房屋於建造完成申請設立房屋稅籍時,稅捐稽徵處即依前揭規定免徵房屋稅;惟若後續清查倘發現騎樓有設攤營業、封閉供住家或其他使用,非供公共通行使用者,將依使用情形核課房屋稅。惟日後如恢復供公共使用,依規定應由納稅義務人於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稅捐稽徵處提出免徵申請。

 

   民眾如對所有房屋之騎樓減免有疑義,建議可先向房屋所轄稅捐稽徵處(分處)查詢課稅情形,如已恢復供公共通行使用而未減免者,可書面向稅捐處提出申請免徵房屋稅,避免權益受損。

 

撰 稿 人: 房屋稅科  科長陳世榮 電話:02-89528200分機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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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07-06-13

發佈單位: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