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贈與配偶或親屬仍須重新申請地價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

資料來源: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有民眾詢問,土地贈與配偶或親屬,房子還是維持自住,為何地價稅要多繳好幾倍?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原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因贈與而移轉,其土地所有權人已變更,縱其用途未變更,仍應由新所有權人重新提出申請,經審查符合自用住宅要件後,才可適用優惠稅率。如未重新申請,地價稅將按一般用地稅率10‰~55‰累進稅率課徵,相較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只有2‰,相差最少四倍喔!

該局特別提醒新所有權人,請於地價稅開徵40日前(即9月22日前,今年因逢中秋連假,延長申辦期限至9月25日)向土地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提出申請,核准後當年度就能適用優惠稅率,如逾期申請,則自申請之次年期開始適用。民眾如有疑問或不清楚,可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476969洽詢。

 

承辦員:潘春秀 聯絡電話:04-7239131轉234

 

更新日期:107-06-11

發佈單位:彰化縣地方稅務局